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
通 告
泸龙府通〔2021〕6号
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全区范围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龙马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
(一)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2月31日,中心城区临港大道—空港大道—望天龙立交—安宁大道—安祥路—窖府路—学府路—九狮路三段以内的各街道办事处区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中心城区以外的以下区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6.公墓、烈士陵园等;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2023年1月1日起,龙马潭区行政区域内全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三、对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依职权批准。
四、凡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及时间范围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