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餐厅经营者刘某某未按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且未在限期内进行改正。最终,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出了《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后首张罚单。
《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龙马潭区生活垃圾分类监管,1月18日,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某餐厅经营者刘某某将使用过的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桶内,该行为违反了《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家庭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行为开展教育和制止,并要求经营者限期整改,但经营者逾期未整改。2月7日,按照《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出《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后首张罚单。 《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是全省首部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地方性法规,其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在此提醒各位市民:生活垃圾分类不仅是我们应该养成的一项良好生活习惯,同时也是我们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通过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实现可回收物循环利用、焚烧发电节能降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建设天更蓝、水更清的美丽酒城。
来源:酒城e通
编辑:汪静 责编: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