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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潭区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解读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7日 11:41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不限时间,随时可以申请。依据《泸州市龙马潭区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现解读关于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如下:

一、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下同)。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落户本区城镇满1年以上,经民政部门认定,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m2以下的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下同)。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落户本区城镇满1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397元),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m2以下的家庭。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毕业年限未满60个月(从毕业当月起计算),在本区城镇稳定就业、无自有住房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本区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或非本区城市规划区户口,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城镇稳定就业且居住满半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397元),且在城镇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1.两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继承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2.两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补偿到位的(截至申请之日);

3.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2套及以上房产,且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达到34m2以上的;

4.正在租住国有公房的;

5.正在享受其他保障住房实物配租的;

6.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7.五年内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家庭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方式

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应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可以集中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注册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租赁补贴也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泸州市社会保障一卡通”进行线上申请。

三、申请资料

申请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泸州市龙马潭区公租房保障申请(年审)审批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证明事项核查授权书(以上资料在社区领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婚姻状况承诺书(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应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养)父母、(养)子女(非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另外,租赁补贴申请对象还应提交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等材料。

四、补贴发放

租赁补贴体补助标准按以下方式计算:租赁补贴额度=(应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

应保障面积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30m2,2人户45m2,3人及以上户60m2,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为当季度租赁补贴发放月,通过“泸州市社会保障一卡通”平台发放到申请人社保卡帐户。新申请租赁补贴在第三榜公示期无异议的家庭,自公示期结束当月开始享受补贴。租赁补贴系数根据家庭类别确定: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水平的90%给予补贴;

(二)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水平的70%给予补贴;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非农业户口),按市场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

(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农业户口)按市场租金水平的50%给予补贴。

五、保障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无保障期限。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但符合其他保障对象类别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对象类别,继续申请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在享受公租房保障期间,毕业年限超过5年但仍无房的,可继续保障直至累计期限达到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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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一)本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小市街道、莲花池街道、红星街道、罗汉街道、鱼塘街道、安宁街道、石洞街道等城镇范围,城市规划区外城镇范围包括特兴街道、胡市镇、双加镇、金龙镇等城镇范围。

(二)申请人租赁的房屋应当坐落在龙马潭区城镇范围内;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材料,备案登记需要租赁房屋产权人(包括共有人)与租户共同前往备案登记。租赁房屋坐落在龙马潭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在泸州市房屋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江阳区星光路10号2号楼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号窗口);租赁房屋坐落在龙马潭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城镇的,在龙马潭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39号窗口办理备案登记(西南商贸城17区)。

(三)户籍未在本区且不符合任一类别家庭申请条件的共同申请人不享受保障面积,但申请人非本区户籍的子女在龙马潭区上学的应算在申请家庭保障人数内。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未在龙马潭区购买社保的提供劳动合同和公司出具的未购买社保情况说明;外来务工人员未在龙马潭区购买社保的,提供劳动合同、用工合同和工资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