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拨打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举报热线电话0830-2610593进行监督。
这些行为可以举报 ↓↓↓ 一、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通过偷排、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6.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对其他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构成污染环境罪的。 二、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下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下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除外);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公斤以上3吨以下的; 4.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环境检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6.其他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2.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3.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4.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5.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 6.其他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来信来访举报电话和邮寄地址 ↓↓↓ 泸州市 专线举报电话: 0830-2610593 邮寄地址: 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龙马潭区 专线举报电话: 0830-2515131 邮寄地址: 龙马潭区长乐街三段2号1栋(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根据《泸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有奖举报奖励金额按梯度进行设置,最低200元,最高1000元。对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的,按处罚金额的1%奖励,最低2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反馈结果。对反映问题属实的群众,按照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进行奖励。
来源:酒城e通
编辑:汪静 责编: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