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记者从市森防指办获悉,我市发布了2024年森林防火令,明确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同时,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也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防火令要求,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防火令规定,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电网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要求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报批,并在实施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防火令还要求,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要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开展实名登记、保存火源并做好防火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防火令还明确,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并有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来源:泸州发布
编辑:汪静 责编: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