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
安全管理的通告
(泸龙府通〔2024〕2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本区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场所)为禁止燃放区:
(一)中心城区。小市街道、红星街道、莲花池街道、罗汉街道行政区域范围,以及鱼塘街道云华山社区、望山坪社区、抚琴台社区、枣林园社区、石堡湾社区、民权社区、鱼塘社区,安宁街道云台社区、齐家社区、福林社区、枣子社区、柏杨社区、安宁社区、红岩社区、阳高村,石洞街道纪念碑社区、张家祠社区行政区域范围。(详见区域范围图)。
(二)中心城区以外。中心城区以外以下区域(场所):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6.公墓、烈士陵园等;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区全年均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上述规定的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
限制燃放区内除夕日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其余时段均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本区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除外)产品,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和升空类、吐珠类、组合烟花类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准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会同公安、应急、城管、消防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附件
信息来源:区公安分局
编辑:李畅 责编: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