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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① | 总 则

来源:​龙马融媒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4日 17: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 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文 明,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泸州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区)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 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 动、全民参与、绿色低碳、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 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考评体系,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 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民政、财政、经济和信息 化、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旅游、交通运输、卫生健 康、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引导督促单位、家庭和 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等相关工作。

鼓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生活垃圾分类要求作出规定。

第八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激 励机制,完善考核评估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应当向 社会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 育。学前教育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收集容器类别标识等常识作为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