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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朋友: 你好!你通过网络问政关于“生育保险报销问题”的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于2023年10月24日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泸市医保发〔2022〕44号)文件规定: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结算:顺产1200元、剖宫产(难产)18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在我市连续参保且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9个月及以上,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和按项目相结合的方式支付。(1)自然分娩的生育医疗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4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800元;(2)难产(含剖宫产)生育医疗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56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5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400元;(3)女职工分娩后,对产前检查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为700元。住院分娩同时诊治符合生育保险按项目支付的生育合并症和并发症,当次住院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标准进行结算,所需资金从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中列支。 2、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按核定生育医疗费金额的50%支付,如其配偶已在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只补助产前检查门诊费的50%。 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用在泸州市内住院直接联网报销;在泸州市外住院,男职工报销生育险需提供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男女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在产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感谢你的来电,祝你生活愉快! 泸州市龙马潭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24日